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開放教育學生學籍管理,保證人才培養質量,保障學生合法權益,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及《國家開放大學學籍管理辦法》,結合本校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注冊湖南開放大學(以下簡稱湖南開大)開放教育本、專科學歷教育專業學習的學生。
第二章 入學注冊
第三條 湖南開大開放教育本、??茖I招生,實行入學資格審核和入學水平測試制度。符合入學資格并通過入學水平測試的學生,可持入學通知書到省開大指定的市州電大及教學點辦理入學注冊手續,取得開放教育相應類別、層次和專業的學籍。
學生入學注冊取得學籍開始學習,須依據物價管理部門核定的收費項目及標準,及時、足額繳納相關費用。
第四條 學生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民族、入學文化程度等,是向教育部進行學籍注冊、向學生頒發畢業證書及進行畢業證書電子注冊的信息依據。新生基本信息修改在學生入學后的第一學期內報送信息修改材料。
第五條 學生學籍實行學分制管理,從入學注冊起8年內有效。
第三章 課程注冊
第六條 學生在專業教學計劃(又稱專業規劃,以下簡稱“教學計劃”)確定的課程范圍內進行課程注冊。
第七條 課程注冊按學期進行。學生每學期所學課程均須辦理課程注冊手續。
(一)學生根據教學點的教學安排,在導學教師的指導下,在專業課程范圍內,自主選擇每學期的擬修課程。
(二)課程注冊分為首次注冊和再次注冊。首次注冊指擬修的新課,再次注冊指須重修的課程。
(三)學生在市州電大及教學點辦理課程注冊手續。
(四)未注冊課程,學生不能參加該課程的學習、形成性考核和終結性考試。
第四章 課程考核及成績評定
第八條 全國開大統開課程的考核要求,按國家開放大學相關規定執行;省開課程的考核要求,按湖南開大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課程綜合成績一般由形成性考核成績和終結性考試成績兩部分組成。形成性考核成績和終結性考試成績占課程總成績的比例,按課程教學實施方案執行。綜合成績60分為合格;課程綜合成績合格者,取得該課程的學分;跨學期開設的課程,每學期的綜合成績均合格,方可取得學分。
第五章 免修免考
第十條 申請免修免考課程的條件、比例、程序,按照《國家開放大學免修免考課程管理辦法(試行)》執行。
學生已學課程的專業層次、教學內容、教學要求均不低于現修專業被替代課程的專業層次、教學內容、教學要求,方可申請免修免考。
第十一條 課程免修免考的申請,經國家開放大學審核批準后方可生效。
第十二條 經審批同意免修免考的課程允許進行學分替換,替換的學分按現修專業中被替代課程規定的學分記載,成績按“免考”記載。
第十三條 專業集中實踐環節不能免修免考。
第六章 學籍異動
第十四條 學生一般應在注冊的專業完成學業。因工作變動或不適應本專業學習等原因,可以申請轉專業。
(一)學生轉專業的條件與相關規定
1.學生本人提出轉專業申請,填報《湖南開放大學開放教育學生轉專業審批表》(見附件)。
2.在相同學生類別、學歷層次和規格間轉換。
3.教學點開設了相應專業且能夠提供教學服務。教學點未開設與同一學生類別、學歷層次和規格的專業,或開設相應專業,但因教學進程不同而不能提供教學服務。
4.符合轉入專業教學實施方案的相關要求。
5.經所在教學點、市州電大和省開大審核批準。
6.入學后第一個學期不能轉專業。
7.應予開除學籍、取消學籍的學生不能轉專業。
(二)學生轉專業后,學籍有效期仍從入學注冊起計算,已獲得的符合轉入專業教學計劃要求和學分替換要求的國家開放大學或省開大考試課程成績及學分仍然有效,并按實際成績和學分記載。
(三)轉專業流程
1.學生本人在學期開學后3周內(含第3周)向學籍所在教學點提出轉專業書面申請,并填寫《湖南開放大學開放教育學生轉專業審批表》3份。
2.教學點報市州電大進行審核,市州電大批準后在《湖南開放大學開放教育學生轉專業審批表》上簽署意見并蓋章。
3.市州電大將《湖南開放大學開放教育學生轉專業審批表》和學籍異動數據報省開大進行審核備案。
4.省開大須在教務管理系統中進行學籍異動“轉專業”處理。審批表分別留存省開大、市州電大、教學點。
第十五條 學生因工作調動、家庭搬遷等原因可以申請轉學。
(一)學生轉學分為省際轉學和省內轉學。
(二)學生轉學的條件與相關規定
1.學生本人向學籍所在教學點提出申請,填寫《國家開放大學學生省際轉學審批表》或《湖南開放大學開放教育學生省內轉學審批表》(見附件)。學生持轉學審批表、《課程結業證書》(或省開大出具的成績證明)到轉出、轉入的市州電大及教學點辦理轉學手續。
2.學生申請轉入的教學點開設了相同專業且能夠提供教學服務方可轉學,學生申請轉入的教學點未開設相同專業,或者雖然開設了相同專業因教學進程不同而不能提供教學服務的,不能轉學。
3.入學后第一個學期內不能轉學。
4.轉學時不能由低學歷層次轉入高學歷層次。
5.應予取消學籍、開除學籍或留校察看處分期間的學生不能轉學。
6.未足額繳納已發生相關費用的學生不能轉學。
(三)學生轉學后,學籍有效期仍從入學注冊起計算,已獲得的符合所學專業教學計劃要求和學分替換要求的國家開放大學或省開大考試課程成績及學分仍然有效,并按實際成績和學分記載。學生轉學前綜合成績不合格的課程,轉學后不需要重新進行課程注冊,已取得的形成性考核成績、終結性考試成績按實際成績記載。
(四)省際轉學流程
當學生由本省轉出時,按以下流程辦理轉學手續:
1.學生向轉入的外省教學點確認其具有接收條件。
2.學生向教學點提交轉學書面申請(附身份證復印件),出示本人身份證原件、填寫《國家開放大學學生省際轉學審批表》5份。
3.教學點在受理學生轉學申請的2個工作日內,確認學生符合轉學條件、學生轉入的教學點具備接收條件后,向市州電大上報學生的《國家開放大學學生省際轉學審批表》和《國家開放大學報名登記表》(或學籍證明)。
4.市州電大審核學生的轉學申請,在審批表上簽署意見并蓋章,報省開大備案。審批表分別留存省開大和市州電大。
5.學生攜身份證原件、轉學書面申請和簽署意見并蓋章的《國家開放大學學生省際轉學審批表》3份、《國家開放大學報名登記表》1份到轉入外省教學點辦理轉入手續。
當學生由外省轉入時,按以下流程辦理轉學手續:
1.學生向轉入的教學點確認其具有接收條件。
2.學生向教學點提交轉學書面申請、轉出學校簽字并蓋章的《國家開放大學學生省際轉學審批表》3份、《國家開放大學報名登記表》1份。教學點收到學生提交的轉學材料后,2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并將學生轉學申請材料報市州電大。
3.市州電大審核學生的轉學申請,在審批表上簽署意見并蓋章,報省開大備案。審批表分別留存省開大和市州電大。
4.省級開大在教務管理系統中進行學籍異動處理,并將學籍異動數據和轉學材料報國家開放大學。
5.市州電大收到省開大返回的《國家開放大學學生省際轉學審批表》后,通知學生進行學籍注冊。
(五)省內轉學流程
1.學生向轉入市州電大及教學點確認其具有接收條件。
2.學生向轉出教學點提交轉學書面申請(附身份證復印件),出示本人身份證原件,填寫《湖南開放大學開放教育學生省內轉學審批表》3份。
3.轉出教學點在受理學生轉學申請2個工作日內,確認學生符合轉學條件、學生轉入教學點具備接收條件后,向市州電大上報學生的《湖南開放大學開放教育學生省內轉學審批表》。市州電大審核學生的轉學申請,在審批表上簽署意見并蓋章,在教務管理系統中提出“轉出申請”,將轉學材料返還學生。
4.學生向轉入教學點提交轉學書面申請,出示本人身份證原件、已簽字蓋章的《湖南開放大學開放教育學生省內轉學審批表》。
5.轉入教學點在受理學生轉學申請、確認學生符合轉學條件后,向市州電大上報學生的《湖南開放大學開放教育學生省內轉學審批表》。市州電大審核學生的轉學申請,在審批表上簽署意見并蓋章,在教務管理系統中提出“轉入申請”,將轉學材料報省開大備案。
6.省校教務處,審核轉學審批表,由教務處負責人審定。審定同意后,省校學籍管理員對教務管理系統中轉學異動做出“審批同意”。
7.轉學審批表一式三份,分別留存省開大、轉出分校和轉入分校學籍管理部門。
(六)學生申請轉學同時可以申請轉專業,但須同時符合轉學、轉專業的條件。
第十六條 學生可以自愿退學。
(一)學生本人向學籍所在教學點提出申請,市州電大及教學點審核批準后,即可退學。
(二)學生自愿退學后,學籍即告終止。
(三)學生自愿退學后,可重新報讀開放教育。被錄取后,已獲得的學分,可按國家開放大學和省開大免修免考的有關規定進行課程或學分替換。
(四)自愿退學流程
1.學生本人向所在教學點提出書面申請,并填寫《湖南開放大學開放教育學生自愿退學審批表》(附件4)3份。
2.市州電大審核后,將《湖南開放大學開放教育學生自愿退學審批表》2份報省開大備案。
3.省開大在教務管理系統中進行“退學”的學籍異動處理,并將《湖南開放大學開放教育學生自愿退學審批表》1份報國家開放大學。由國家開放大學在教育部學信網上做退學。
4.國家開放大學在教育部學信網上進行“退學”的學籍異動處理。
第十七條 學籍異動管理實行教學點、市州電大、省開大、國家開放大學分級管理。
(一)教學點負責受理學生的學籍異動申請,根據學籍異動條件審核學生提供的有關證明材料,上報市州電大學籍異動材料,建立學籍異動檔案等。
(二)市州電大負責學籍異動初審,進行學籍異動數據處理,上報省開大學籍異動數據和材料,建立學籍異動檔案等。
(三)省開大負責學籍異動審核,并將學籍異動數據和材料上報國家開放大學,建立學籍異動檔案等。
(四)國家開放大學負責省際轉學的審核,接收省開大上報的學籍異動數據和材料,建立學籍異動檔案等。
第七章 畢 業
第十八條 學生達到畢業要求的,頒發國家承認的畢業證書。畢業要求是:
(一)學籍有效期內取得教學計劃規定的最低畢業總學分。
(二)修讀二年制專業,學習時間不得低于二年半;修讀三年制專業,學習時間不得低于三年半。
(三)思想品德經鑒定符合要求。
(四)學生本人提出畢業申請,填寫《國家開放大學學生畢業申請表》。
第十九條 開放教育畢業證書由國家開放大學統一印制并頒發。畢業證書基本內容包括:
(一)姓名、性別、出生日期。
(二)專業、學制、層次(專科、專科起點本科、高中起點本科等)。
(三)畢業時間:每年1月以前(含1月)達到畢業要求并申請畢業的為當年1月,每年7月以前(含7月)達到畢業要求并申請畢業的為當年7月。
(四)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二寸、彩色(藍底)照片并騎縫加蓋國家開放大學鋼印。
(五)學校名稱及印章,國家開放大學校長簽名。
(六)發證日期及證書編號(注冊證號)。
(七)批準文號:(78)教工農字089號。
第二十條 省開大在每年2月15日至6月15日前對1月以前(含1月)達到畢業條件的學生進行畢業復審,8月1日至11月30日前對7月以前(含7月)達到畢業條件的學生進行畢業復審,并上報國家開放大學。國家開放大學每年7月將當年1月頒發的畢業證書,每年12月將當年7月頒發的畢業證書,報教育部進行電子注冊。
第二十一條 畢業審核及畢業證書頒發是指進行畢業審核、畢業證書頒發至上報教育部畢業證書電子注冊信息的工作過程,主要包括畢業生電子圖像信息采集、畢業生資格審核、畢業證書頒發、電子注冊號的下發、電子注冊信息的上報、畢業生檔案建立等。
第二十二條 畢業審核及畢業證書頒發實行教學點、市州電大、省開大、國家開放大學逐級審核、分級管理。
(一)教學點和市州電大負責對學生所學專業教學計劃(或專業規則,以下相同)中必修課成績、限選課成績、選修課成績、實踐教學環節等成績進行初步審核,對學生思想品德情況進行鑒定,組織畢業生電子圖像信息采集,初步審核畢業生資格,提出并審批畢業申請,進行畢業生信息與電子圖像信息的連接并報省開大,建立畢業生檔案。
(二)省開大負責依據市州電大上報的畢業生初審名單進行畢業復審并將復審結果報國家開放大學,協助市州電大進行畢業生電子圖像信息采集工作,接收國家開放大學下發的畢業生電子注冊號并向市州電大下發,打印畢業生花名冊和畢業生成績冊,向國家開放大學提交畢業生電子圖像等畢業證書打印數據和辦理畢業證明材料,建立省開大畢業生檔案。
(三)國家開放大學負責在省開大進行畢業生資格復審的基礎上進行畢業終審,生成畢業生電子注冊號并向省開大下發,統籌安排、協調畢業生電子圖像信息采集工作,集中打印畢業證書,進行畢業證書審核并蓋章,建立國家開放大學畢業生檔案;向教育部上報畢業生電子注冊和畢業生電子圖像信息采集數據。
第二十三條 畢業生電子圖像采集與管理
(一)畢業生電子圖像用于畢業證書電子注冊,依據電子圖像洗印的照片用于畢業證書和畢業生登記表。
(二)畢業生電子圖像信息由新華通訊社所屬中國圖片社統一采集,非中國圖片社采集的圖像信息不能進行電子注冊。分校負責采集的組織實施。
(三)市州電大負責畢業生圖像信息采集組織實施的工作內容是:
1.預計畢業生數。
2.根據當地新華通訊社分社采集項目部門的安排,組織學生進行電子圖像信息采集。
3.電子圖像信息采集工作結束后,依據中國圖片社反饋的采集信息組織學生進行圖像信息準確性和圖像質量校對,并及時將校對結果報中國圖片社。
(四)凡開放教育學生,由圖片社返還原版圖像信息給市州電大采集點,市州電大采集點組織采集時,開放教育學生必須單獨放在一個采集卡,以保證圖片社準確地返還原版圖像信息。圖像信息采集后的校驗關系到畢業證書照片和電子注冊數據的準確,市州電大必須認真做好相關工作。市州電大要由專人負責圖像信息的保管工作。
(五)國家開放大學于7月、12月將省開大提供的畢業生電子圖像信息報教育部。
(六)中國圖片社采集的圖像信息在圖片總社的數據庫中保留三年。
第二十四條 畢業預審
市州電大以教學點為單位對預計畢業生在第五個學期期初進行畢業預審。市州電大制定畢業預審制度及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畢業預審的主要內容及程序:
(一)造冊登記預計畢業生成績冊
第五個學期期初,統計匯總所有畢業生名單;分本、專科按專業造冊登記預計畢業生成績。
(二)核查預計畢業生已修學分
(1)按照專業規則規定的學分要求,核查每位預計畢業生已修課程的總學分。
(2)按照專業規則規定的學分要求,核查每位預計畢業生各模塊學分(含公共基礎課、專業基礎課、專業課、通知課、專業拓展課、綜合實踐)與畢業要求的差距。
(3)核查本科補修課程學分及成績。
(三)統計每位預計畢業生畢業所差總學分及相應模塊學分。對當期預計畢業生所差學分的對應課程及時進行選課與報考,并組織學生參加相應課程考試。
第二十五條 畢業生資格審核
(一)畢業要求
1.學籍有效期內的學生。
2.取得教學計劃規定的最低畢業總學分。學生的選修課程、實踐性教學環節成績和思想品德鑒定成績,以省開大審核通過的成績為依據;必修課、限選課成績以國家開放大學備案的成績為依據。必修課程中免考課程成績以省開大上報、經國家開放大學審核批準的數據為依據。
3.學生必須達到最短學習年限:
(1)2006年春季以前(含2006年春季)入學注冊的學生,最短學習時間必須達到教學計劃規定的學制。
(2)2006年秋季以后(含2006年秋季)入學注冊的學生,修讀二年制專業教學計劃,學習時間不得低于二年半;修讀三年制專業教學計劃,學習時間不得低于三年半。
4.思想品德經鑒定符合要求。
5.應予開除學籍或留校察看處分期間的學生不能畢業。
6.由學生本人提出畢業申請,并填寫《國家開放大學學生畢業申請表》(附表)。
(二) 審核時間是:省開大在每年2月15日至6月15日前對1月以前(含1月)達到畢業條件的學生進行畢業復審,8月1日至11月30日前對7月以前(含7月)達到畢業條件的學生進行畢業復審,并上報國家開放大學。
(三) 審核及辦證流程
1.教學點利用教務管理系統提出畢業申請,市州電大審批畢業申請。
2.省開大依據市州電大審批的畢業申請名單,利用教務管理系統進行畢業復審,并將通過復審的畢業生數據上報國家開放大學。
3.國家開放大學依據省開大上報的畢業審核數據進行審核,將審核結果反饋給省開大,審核結果包括審核未通過情況、錯誤信息等。
4.省開大將國家開放大學的反饋結果下發給市州電大,并協助市州電大對反饋數據進行核對、修改,再將修改后的數據報國家開放大學。
5.國家開放大學接收省開大修改后的數據并進行審核。
6.國家開放大學生成電子注冊號并將電子注冊信息下發給省開大。
7.省開大接收并導入國家開放大學下發的電子注冊信息到教務管理系統。
8.市州電大接收省開大下發的電子注冊信息,準備畢業生電子圖像等相關辦證數據和材料。
第二十六條 國家開放大學每年7月將當年1月,12月將當年7月頒發的畢業證書,報教育部進行電子注冊。
第二十七條 省開大、市州電大必須建立完整的畢業生檔案,畢業生檔案包括電子檔案和文字檔案。畢業生檔案須永久保存。
(一)省開大畢業生檔案的內容
1. 電子檔案包括畢業生電子注冊庫和畢業生成績庫;
2. 文字檔案包括畢業生花名冊、畢業生成績冊、畢業生姓名更正材料(公安部門出具的更名證明原件或復印件)、畢業生學習期間獎勵、處分及撤銷處分決定。
(二)市州電大畢業生檔案的內容
1.國家開放大學報名登記表(或錄取通知書等反映學生入學資格的材料)。
2.國家開放大學畢業生登記表。
3.國家開放大學學生成績表。
4.畢業設計(論文)評審表(或復印件),或記載畢業論文題目及成績的材料。
5.畢業生學習期間獎勵、處分及撤銷處分決定。
第二十八條 畢業證書頒發手續
畢業證書分批次進行頒發。分校領證人員填寫“畢業證書(學位證書)領證回執”(見附表),蓋分校校章后向省校申請領證。“畢業證書(學位證書)領證回執”一式兩份,分別留存省開大和市州電大學籍管理部門。
第八章 學 位
第二十九條 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由學位授予高校授予。
第三十條 畢業生申請學位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和《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關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暫行規定》(〔88〕學位字012號)及國家開放大學與學位授予高校的要求。學位申報條件一般包括學生成績、操行、學位申報期限等方面的要求。具體專業要求按照國家開放大學與學位授予高校共同制定的學士學位授予工作實施細則執行。
第三十一條 畢業生須在申請畢業同時申請學位。由本人提出申請,經省開大初審、國家開放大學復審、學位授予高校終審。未通過學位授予高校學位終審者,不再補授學士學位。
第三十二條 學位審核及學位證書頒發主要包括學位申報條件審核、學位材料審核、學位證書頒發、學位檔案建立等。
第三十三條 學位審核及學位證書頒發實施市州電大分校、省開大、國家開放大學、學位授予高校逐級審核,分級管理。
(一)分校負責組織學生進行學位申請;收集學位申報材料并報省開大;從省開大領取學位證書并發放給學生;建立學位生檔案等工作。
分校負責指導學生進行學位申請。其職責是:
1.明確要求學生進行畢業申請時即須進行學位申請,并填寫《國家開放大學學生畢業申請表》(附表),針對下列三種情況進行選擇:
(1)達到畢業要求,同時達到學位申報條件:申請畢業同時申請學位。
(2)達到畢業要求,未達到學位申報條件:申請畢業,放棄申請學位。
(3)達到畢業要求,未達到學位申報條件:申請暫緩畢業(學籍有效期內達到學位申報條件后,再申請畢業并申請學位)。
2.組織符合學位申報條件的學生填寫《國家開放大學開放教育本科學士學位審批表》(附表)。收集畢業論文(設計),學位外語證書(或學位外語成績單)、《國家開放大學開放教育本科學士學位審批表》、與畢業證書同版的2寸照片、身份證復印件等學位申報材料。
3.向省開大提交申請畢業、學位的學生名單和學位申報材料。
(二)省開大負責學位數據、學位材料初審并報國家開放大學;從國家開放大學領取學位證書并向分校發放;建立學位生檔案等工作。
(三)國家開放大學負責學位數據、學位材料復審并報學位授予高校;從學位授予高校領取學位證書并向省開大發放;建立學位生檔案等工作。
(四)學位授予高校負責學位終審并頒發學位證書等工作。
第三十四條 國家開放大學、省開大、分校必須建立完整的學位檔案,永久保存。
學位檔案包括獲得學位學生的學位證書電子注冊數據及學生成績庫、花名冊、成績冊等。
第九章 畢業證明書和學位證明書
第三十五條 畢業證書、學位證書遺失,不再補發。經學生提出申請,可出具畢業證明書、學位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六條 畢業證明書由國家開放大學出具。學生辦理畢業證明書須向省開大提出申請,并填寫《國家開放大學辦理畢業證明書審批表》(附表)。
第三十七條 學位證明書由學位授予高校出具。辦理學位證明書按照學位授予高校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 獎勵與處分
第三十八條 對學業和操行等方面表現優秀或在其他某一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國家開放大學、省開大可通過通報表揚、授予獎狀、頒發獎品、設立獎學金等形式予以表彰、鼓勵。
第三十九條 對有違法、違紀、違規行為的學生,國家開放大學、省開大可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處分分為下列六種:(1)警告;(2)嚴重警告;(3)記過;(4)留校察看;(5)開除學籍;(6)取消學籍或取消畢業資格。
第四十條 警告、嚴重警告、記過和留校察看處分,由省開大決定;開除學籍、取消學籍或取消畢業資格處分由國家開放大學決定。
第四十一條 留校察看處分一般為期一年,察看期間不予轉學、畢業。
留校察看期間確已認識錯誤,有進步表現者,可按期解除處分;有立功表現,并對社會有較大貢獻者,可申請提前撤銷處分;期滿一年經教育不改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解除或撤銷留校察看處分由省開大做出相應決定。
第四十二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國家開放大學可給予開除學籍處分:(1)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2)觸犯國家刑律,構成嚴重刑事犯罪的;(3)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受到處罰,性質惡劣的;(4)由他人代替考試、替他人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作弊及有其他作弊行為情節嚴重的;(5)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情節嚴重的;(6)違反學校規定,嚴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后果的;(7)屢次違反學校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8)采取弄虛作假手段取得入學資格的;(9)其他嚴重違反校規應開除學籍的。
開除學籍的學生,二年后可重新申請報讀開放教育。被錄取后,已獲得的學分,可按國家開放大學和省開大免修免考的有關規定進行課程及學分替換。
第四十三條 對經查實入學資格與本人承諾不符的,尚在籍者取消學籍,已畢業者取消畢業資格、撤銷電子注冊號、收繳畢業證書。
取消學籍或取消畢業資格的學生,可重新申請報讀開放教育。被錄取后,已獲得的學分,可按國家開放大學和省開大免修免考的有關規定進行課程及學分替換。
第四十四條 對學生提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和留校察看處分意見前,教學點須告知學生本人擬處理或處分的事實、理由、依據,并聽取學生(或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由省開大審批并出具處分決定書。
對學生提出開除學籍、取消學籍或取消畢業資格處分意見前,省開大須告知學生本人擬處理或處分的事實、理由、依據,并聽取學生(或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開除學籍、取消學籍或取消畢業資格處分由國家開放大學審批并出具處分決定書。處分決定書內容應包括處理和處分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學生可以提出申訴及申訴的期限。處分決定書由教學點送交學生本人。
第四十五條 學生若對省開大做出的處分決定有異議,在接到處分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省開大提出書面申訴。學生若對國家開放大學做出的處分決定有異議,在接到處分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國家開放大學提出書面申訴。省開大或國家開放大學接到學生書面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組織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申訴進行聽證后,做出復查結論并書面告知申訴人。復查結論分兩類,一是維持原處分決定,二是撤銷處分決定,并在原宣布范圍內公布。
學生若對省開大復查決定仍有異議,可以在接到復查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國家開放大學提出書面申訴。國家開放大學接到學生書面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申訴人的申訴進行復查并給予答復。
從處分決定書或復查決定書送交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省開大及國家開放大學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第四十六條 國家開放大學、省開大、市州電大及教學點作出獎勵、處分及撤消處分的決定,記入學生檔案。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制度由湖南開放大學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在執行過程中如遇國家有政策、規定調整,按國家調整后的政策、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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